“两样加起来不到30元的东西,把我女儿给带走了”

起因今年3月6日,跟随父亲来到杭州的张静到下沙物美超市买洗洁精,看到这么多人在超市里随便拿东西,便心生好奇,“不付钱他们会知道吗?”于是随手拿了两件护肤品。这一试,成为张静走向不归路的开始。

事件经过:
3月6日张静偷盗商品被发现。
据张静说在超市被抓后,她被工作人员带进房。超市提出赔700元,她口袋仅有20多元。于是,超市工作人员把她从三楼拉到一楼,还拉出去游街,她感觉受到侮辱遂服毒自杀。
据超市方面称事情是3月6日发生的,张静偷盗商品被发现。在超市调查不到1小时,就将案件移交给派出所。直到3月27日,张父找上门,他们才知道张静出事。
张静本可血透治疗,但张家拿不出钱。3月29日下午,张静在医院不治身亡。
谁来为少女的死负责?
张父:女儿的性格比较封闭,他作为家长没及时疏导女儿,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希望超市方面能承担女儿治疗和丧葬费用的80%,而家属承担20%。
超市:起先拒绝后来经多方调解超市方面终于答应以“同情”而“救济”的名义,支付给张家35000元,同时,街道和东方医院也捐助了张家1000元。
 

★大旗质疑:

少女被抓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张静的家属认定,张静自杀是因被抓后遭受超市“侮辱”,而物美超市附近一家小店的营业员也证实,张静的确被拉出过超市。但是,超市方面矢口否认与张静之死有关。
超市监控录像哪里去了?
对于少女被抓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最有力的证明莫过于超市的监控录像。
超市的录像按照规定只保存20天,而警方接到张学仁的报案再去调查取证时已经是第21天,所以录像不复存在。而当办案民警要求超市方面提供所谓的“只保存20天”内部规定的书面材料时,超市方面无法提供。
超市防损科经理何国栋:“拿不出录像,对超市也是损失,如果女孩把一路送到派出所说成游街示众,那我们超市方面也无话可说。”
★大旗点评:
小偷固然可恨,但我们不能以极端的方式去处理类似的偷窃事件。类似情况一再发生,体现了超市对消费者权益尊重不够,片面强调自身“防盗”。当然,超市之所以让“潜规则”大行其道,与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缺位”存在一定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超市方面如果强制调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涉嫌非法拘禁,因此,在遇到类似事情时,应该让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而消费者一旦遭到野蛮对待时也应该及时向警方求助,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市民:超市“潜规则”涉嫌违法
“类似情况一再发生,体现了超市对消费者权益尊重不够,片面强调自身“防盗”,事件屡发,鲜有超市管理者因此被追究责任。”
同行:有证据就交警方处理
“对于被保安发现的小偷,如果缺乏证据就宁愿不去拦他们,息事宁人。如果有确凿证据,就直接送110或者派出所”。
律师:调查须在双方自愿下进行
“超市抓到小偷,可以在双方自愿下调查。但调查要基于人身平等”。
民警:遭野蛮处理,要及时求助
“一个人就是真的偷了东西,如果遭到超市方面罚款、搜身甚至打人等野蛮处理时,就应该及时报警,向警方求助。”
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可介入
“司法机关应该介入,把保安、目击者、家属都叫来调查,如有非法拘禁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政协委员:让警务室进超市
“最好让警务室进超市,一旦发生偷窃事件,公安部门可第一时间介入。一方面有效打击犯罪,另一方面监督商家行为”。

网友:17岁是未成年人,国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就算她是构成了刑事犯罪也不能游街示众,超市严重侵犯了小姑娘的合法权益。网友:一个人就是真的偷了东西,如果遭到超市方面罚款、搜身甚至打人等野蛮处理时,就应该及时报警,向警方求助。
网友:超市肯定是过分了!但小姑娘家的为什么要偷呢?她知道游街没面子就不知道偷是更没面子的吗?

网友: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战俘都不许虐待,何况小偷!根本就没有人权意识!其次,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对于嫌疑人只有公检法才有权做出相关决定和处理。一个超市有什么权力?!
网友:偷了就是偷了,不能因为她死了,就可以给她开一个表彰大会,如此下去,如果哪天你也让人偷了,小偷给你讲人权,难道你还要双手把东西送上嘛?诚然,超市做的有欠妥当,可是,最后说来,她如果没做这种事情,超市又怎么可能去这样对她呢?天做孽尤可为,自做孽不可活。我们当然是要有同情心,但是,如果在这件事情上,人们老是抓着到底她死是谁的责任,不就是把事情的本质忽略了嘛。别忘记了,超市也是一个受害者,人家丢了东西难道就不能自己处理吗?
网友:做人还是要厚道啊!

网友:超市无辜,少女可惜,医院冷漠,医德沦丧!
网友:自杀是心理有病……敢做还不敢当,更加鄙视……超市的行为不当……那也是全民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极多人根本不懂法。医院……别提了,呕吐!!!